保健品非法声称必须清除法定概念的ld
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历经一个月公开征求意见后已结束。其中,《办法》第十二条规定:
没有法律法规、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,食品标识上不得使用文字或图案明示、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合婴幼儿、儿童、老人、孕妇等特定人群。
对此,有不少消费者产生了疑问:在产品上标注“某某群体专用”,是否欺骗性就更高了呢?笔者认为,这样的观点并不全面,是对《办法》的误解。
仔细阅读原文就会发现,这里有一个前提:“没有法律法规、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”,而事实上,我国确有必须指明特定人群的食品。比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(GB)中就明确指出,强制标示内容包括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适宜人群。
而《办法》第三十四条也规定:
1.保健食品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标签、说明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有关产品注册、备案管理的规定;
2.涉及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内容的,应当与省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特殊食品标签、说明书一致;
3.特殊食品说明书与标签对应的内容应当一致。
由此可见,法定的特需标注在食品标识中必须有。
笔者认为,公众对于《办法》的误解:一是对食品知识缺乏足够了解,不知道我国对于特殊食品有特别的管理规定,把法定概念的“特定”和介绍描述性的“特供”“特需”相混淆;
二是在市场中确实存在不少滥标特供的现象。很多“某某群体专用”字样的食品从配料到营养成分,和普通食品并没有本质的区别。而且,所谓的“某某专用”食品,目前国家也没有相关的标准和依据;
三是没有通透理解《办法》的内涵。其实,《办法》第三十二条中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使用“特供”“特制”“特需”“监制”等词语介绍食品的内容,这也就堵住了公众所担心的以营销为目的非法标识的漏洞。
法定的特需标注必须有,非法声称必须清除,这才是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本意。
公众的热议背后,反映出消费者新的需求。
一是对于食品行业的